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泓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泓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並確定在案。於民國104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7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程克琳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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