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志偉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157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1
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廖建瑜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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