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666號上訴人即 林何惠美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附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被上訴人即 謝秀雄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黃欣怡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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