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57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2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第1218地號、地目旱
、面積472平方公尺土地,抵押權人乙○○,收件字號臺南
土字第004689號,登記日期為民國74年2月23日,擔保債權
總金額新台幣肆拾萬元,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之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塗銷登記之相關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係當庭作成經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