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生 代理人 蘇詠心
柯家茵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富丞
鍾宏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參萬壹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零玖拾萬玖仟伍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餘新臺幣壹仟捌佰零貳萬貳仟元,依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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