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智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智簡字第57號
105年度智簡字第58號105年度智簡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林啟清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483、8194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營偵字第1000號、104年度偵字第9597號、104年度偵字第5439、1118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4年度 智易 字第14、15、1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啟清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如附表三所示,各科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肆拾陸萬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查扣物品」欄所示物品均沒收。未扣案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林啟清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陽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振陽公司以出租電腦伴唱機及伴唱相關設備並提供伴唱歌曲之出租更新為其營業項目。林啟清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歌曲分屬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世大公司)、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未經優世大公司、瑞影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出租,因執行振陽公司業務,竟基於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優世大公司、瑞影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租金價格,將灌錄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歌曲之伴唱機出租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不知情店家,而侵害優世大公司、瑞影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嗣經員警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前往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店家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伴唱機、點歌本、遙控器等物品,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優世大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第四分局、瑞影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啟清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下稱智易14卷】㈣第20頁背面,同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5號卷【下稱智易15卷】㈢第19頁背面,及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7號卷【下稱智易17卷】㈣第15頁背面),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證據足資佐證,足認其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二)告訴人等雖堅稱被告林啟清尚有意圖出租而重製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歌曲之犯行云云,惟據被告林啟清堅詞否認,辯稱:優世大公司製作發行「優世大MIDI伴唱歌曲」歌集,前由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乾坤公司)為中部地區總經銷,乾坤公司再委由華威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威公司)經銷,振陽公司原與華威公司約定自民國99年7月至101年7月19日期間,依出租之伴唱機數量,每台每月支付華威公司新臺幣(下同)1,500元,華威公司則提供「優世大MIDI伴唱歌曲」第1至第36期,及契約有效期間每隔兩個月新發行之歌集(即第37期至第48期),提供方式為華威公司交付灌錄有各該歌曲之3.5磁片,由振陽公司將歌曲檔案轉存入SD記憶卡內轉交各該承租店家插置入所承租之伴唱機內供店內顧客點選演唱,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歌曲均為伊於101年7月19日前,取得優世大公司經銷商華威公司之授權合法轉錄於SD記憶卡內,伊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出租伴唱機予各該店家時,所交付為該些101年7月19日前與華威公司所簽訂契約有效期間內所灌製之SD記憶卡,並非於契約有效期限屆至後所另行灌錄,至於「優世大MIDI伴唱歌曲」歌集內有無瑞影公司享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歌曲,業界均知優世大公司實為瑞影公司之子公司,瑞影公司所發行之歌曲經過1、2年後,交由優世大公司發行二輪歌曲,優世大公司所發行歌集內歌曲著作財產權歸屬伊無法一一瞭解,但伊既有取得優世大公司經銷商華威公司授權,伊認為合法性無問題等語(智易14卷㈢第21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040200338號卷【下稱警338卷】第13頁、智易14卷㈢第262至263頁)。本院查:
1、告訴人優世大公司於陳報狀中自承被告林啟清曾代表被告振陽公司透過華威公司與告訴人優世大公司簽署約180份之確認書等語(智易17卷㈠第56頁),據告訴人優世大公司所提出之該些確認書內容,其內條款記載「就承租店家、放台主及承包商(下稱立確認書人)向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承租使用優世大MIDI伴唱歌曲、『弘音精選MIDI』精選歌曲乙事,立確認書人共同簽署本確認書」、「承租期間:自本確認書優世大用印日起至民國101年7月19日止」、「承租商品:
⒈優世大MIDI伴唱歌曲: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於承租期間內發行歌曲,及於承租期間開始前已發行之『優世大MIDI伴唱歌曲』、『弘音精選MIDI』精選歌曲;⒉「弘音精選MIDI」精選歌曲: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前已發行之『弘音精選MIDI』精選歌曲,以及瑞影、弘音於100年1月前已發行之華特歌曲34首」,確認書左下方「承包商簽署(放台主)」欄位,及右下方「優世大用印」欄位,則分別據被告振陽公司及告訴人優世大公司用印確認(同前卷第116頁至第117頁背面),被告並提出華威公司所出具出貨單、出貨簽收單,及振陽公司以支票支付各期款項之憑證及各該支票影本等為證(警338卷第33至42頁),另告訴人瑞影公司亦具狀自承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歌曲,告訴人瑞影公司於101年7月19日前確有非專屬授權優世大公司重製、製作「優世大MIDI伴唱歌曲」等語(智易15卷㈠第222頁);又據告訴人優世大公司、瑞影公司分別具狀自承稱: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歌曲發行日期均在101年7月19日以前等語(智易14卷㈠第358頁、智易15卷㈠第171頁背面),足認被告前揭辯詞尚非無據。
2、告訴人等雖指摘稱:扣案金嗓廠牌電腦伴唱機型號係於103年以後始生產,且告訴人瑞影公司所發行之如附表一編號16歌曲僅重製於其自行製造生產之「MDS-655號電腦伴唱機」內,其他廠牌電腦伴唱機均不能使用,足見扣案伴唱機內所灌錄如附表一編號1至21號歌曲均為被告於101年7月19日以後所無權擅自灌錄云云(智易14卷㈢第275頁、智易14卷㈡第98頁),然據被告林啟清辯稱:伊與優世大公司、華威公司合作模式係由華威公司提供灌錄有優世大公司所發行歌集檔案之3.5磁片,伊再轉拷至SD記憶卡內交付各該承租店家,一般金嗓伴唱機出廠時會附帶SD卡,但振陽公司有一定的歌曲,是用先前與華威公司契約有效期間灌製之舊卡抽換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嗓公司)隨伴唱機所附之SD記憶卡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店家使用等語(智易14卷㈣第21頁),並提出各該出貨單、出貨簽收單為證如前述,金嗓公司亦函覆以:扣案各該伴唱機,存錄歌曲形式確係儲存於SD記憶卡內等語(智易14卷㈣第17頁),即與扣案伴唱機出廠時間無涉。告訴人瑞影公司又爭執稱:被告無法提出扣案SD記憶卡之購買憑證,亦無法說明係於何時何地購買扣案之SD記憶卡,且無法說明如何運用抽換掉之金嗓公司SD記憶卡,且金嗓公司本身亦有發行伴唱歌曲,被告焉有可能抽換舊的記憶卡至金嗓公司伴唱機內,足見被告林啟清係於101年7月19日以後始擅自重製系爭歌曲云云(智易14卷㈣第23頁背面),然一般人購買物品時當罕有預期日後有涉訟須提出相關購買憑證而留存之可能,又歌曲有熱門、冷門歌曲之分,振陽公司為營運考量,捨金嗓公司隨機所附灌錄有金嗓公司所發行歌曲SD記憶卡不用,抽換使用先前灌錄有優世大歌集檔案之SD記憶卡使用,亦屬合理,尚難以此遽以認定被告林啟清前開所辯不實。又如附表一編號12至21號歌曲,均據告訴人瑞影公司自承曾經非專屬授權優世大公司製作歌集發行如前述,則被告先前自優世大公司經銷商華威公司所取得灌錄有優世大公司所發行歌集之檔案磁片內,有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歌曲檔案,亦屬當然,自不得遽此擅指被告林啟清另犯有意圖出租而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歌曲之犯行。
3、告訴人等請求傳喚金嗓公司技術人員協助勘驗確認扣案各金嗓廠牌伴唱機出廠日期及其內歌曲灌錄時間,業據金嗓公司回函詳細指明扣案各伴唱機出廠時間,並說明各伴唱機係以可抽換之SD記憶卡儲存各該歌曲,伴唱機亦未設計可讀取各該歌曲灌錄時間之機制等語(智易14卷㈣第17頁),是告訴人等前揭證據調查之聲請,核無必要,不予調查。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啟清、振陽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之被告死亡者,乃專指為自然人之被告事實上死亡而言。雖法人人格因解散而消滅,其處罰主體已因法人解散而不存在,就此而言,或與為自然人之被告死亡,其訴訟主體已不存在者無異,惟法人於解散後,依公司法之規定,仍應行清算,於清算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故法人之解散,究與自然人之死亡不同,尚難謂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所規定之被告死亡者,應包括法人解散而清算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司代表人之行為既在公司解散前,亦即公司所應負之刑事責任於其解散前即已成立,且經公訴人依法為追訴,則公司就此項於解散前所應負之刑事責任,雖於解散時尚未經裁判,惟對於此項刑事責任既係公司於解散前所已存在者,雖尚未辦理完畢,惟就該案之受刑事審判及處罰,仍屬公司解散時尚未了結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6條規定仍應繼續辦理了結,應屬於公司清算範圍內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公司於此範圍視為尚未解散,法院自得為實體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可資參考)。經查,被告振陽公司雖已於起訴後之105年4月12日申請解散登記,並經經濟部以105年4月1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函核准在案,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經濟部前揭函文在卷可稽(智易14卷㈣第30至33頁),然該公司迄未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等節,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9月22日嘉院國家105年度恩字第1739號函及索引卡查詢證明等附卷可憑(見同前卷第53、55至58頁),依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就被告振陽公司部分為實體裁判。
(二)核被告林啟清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振陽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林啟清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
(三)被告林啟清上開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共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振陽公司部分,同分論以3個罰金刑。
(四)爰審酌本件被告林啟清為圖不法利益,擅自出租他人著作以營利,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攫取他人之智慧成果、剝奪他人應享之利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並衡量其本件被查獲擅自出租之音樂著作數量、其與被告振陽公司自本件犯罪獲利程度、對著作財產權人之侵害情節、出租之伴唱機數目,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啟清各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兼定其應執行刑;另對被告振陽公司各科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罰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五)沒收:
1、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38、40、51條條文,增訂第38-1至38-3、40-2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1條條文,另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再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亦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0-3條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再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本案自應逕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規定以為本案沒收之依據,著作權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不再適用。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伴唱機、點歌本、遙控器等物,屬被告林啟清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雖非屬犯罪行為人被告林啟清所有,而係被告振陽公司所有,但被告林啟清係以可非難之違法行為使用,為防止脫免沒收之法律效果,造成預防犯罪目的之落空,應認該些物品均屬於被告振陽公司無正當理由提供,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前段之規定,隨同被告振陽公司各所受宣告罰金刑項下各諭知沒收。
3、被告林啟清犯本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各罪,使被告振陽公司分別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租金款項,而此係犯罪行為人即被告林啟清為被告振陽公司實行違法行為,使被告振陽公司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是以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隨同被告振陽公司各宣告刑所示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第10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權利人│歌曲名稱│原著作人│權利移轉日期及授權流程│著作財產權證明文件│├──┼────┼────┼───────┼─────────────┼────────────┤│1│優世大公│明天│詞/曲: 江志豐 │(一)江志豐於98年8月28日將│(一)音樂著作產權讓與合│││司│││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著│約書3份(智易14卷㈢││││││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記│第44至48頁)││││││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二)專屬授權證明書1紙(││││││稱豪記公司)。│警338卷第62頁)││││││(二)豪記公司於100年1月1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上豪視聽有限公司│││││││(下稱上豪公司)。│││││││(三)上豪公司於102年11月20│││││││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期間為102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1日。││├──┤├────┼───────┼─────────────┼────────────┤│2││香水│詞/曲:江志豐│(一)江志豐於98年8月26日將│(一)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著│合約書3份(智易14卷││││││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記│㈢第49至53頁)││││││公司。│(二)授權證明書1紙(警││││││(二)豪記公司於100年1月1日│338卷第62頁)││││││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上豪公司。│││││││(三)上豪公司於102年11月20│││││││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期間為102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1日。││├──┤├────┼───────┼─────────────┼────────────┤│3││男人的汗│詞/曲: 張燕清 │(一)張燕清於97年1月17日將│(一)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著│合約書2份(智易14卷││││││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記│㈢第65至67頁)││││││公司吳 東龍 。│(二)專屬授權證明書1紙(││││││(二) 吳東龍 於100年1月1日將│警338卷第62頁)││││││上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上豪公司。│││││││(三)上豪公司於102年11月20│││││││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期間為102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1日。││├──┤├────┼───────┼─────────────┼────────────┤│4││刻字│詞/曲:江志豐│(一)江志豐於97年12月19日│(一)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將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合約書3份(智易14卷││││││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㈢第39至43頁)││││││記公司。│(二)專屬授權證明書1紙(││││││(二)豪記公司於100年1月1日│警338卷第62頁)││││││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上豪公司。│││││││(三)上豪公司於102年11月20│││││││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期間為102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1日。││├──┤├────┼───────┼─────────────┼────────────┤│5││癡情膽│詞: 邱宏瀛 │(一)邱宏瀛、江志豐於97年1│(一)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曲:江志豐│0月16日將左揭詞曲音樂│合約書3份(智易14卷││││││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全部│㈢第56至60頁)││││││讓與豪記公司。│(二)專屬授權證明書1紙(││││││(二)豪記公司於100年1月1日│警338卷第62頁)││││││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上豪公司。│││││││(三)上豪公司於102年11月20│││││││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期間為102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1日。││├──┤├────┼───────┼─────────────┼────────────┤│6││落花淚│詞/曲:張燕清│(一)張燕清於99年4月15日將│(一)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著│合約書2份(智易14卷││││││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記│㈢第54至55頁)││││││公司。│(二)專屬授權證明書1紙(││││││(二)豪記公司於102年11月20│警338卷第63頁)││││││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期間為102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1日。││├──┤├────┼───────┼─────────────┼────────────┤│7││行棋│詞/曲:江志豐│(一)江志豐於97年6月13日將│(一)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著│合約書2份(智易14卷││││││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記│㈢第68至69頁)││││││公司。│(二)專屬授權證明書1紙(││││││(二)豪記公司於102年11月20│警338卷第64頁)││││││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期間為102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1日。││├──┤├────┼───────┼─────────────┼────────────┤│8││戀戀 沙崙 │詞/曲: 黃聰典 │(一)黃聰典於98年12月15日│(一)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站││、同年9月1日將左揭詞│合約書2份(智易14卷││││││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㈢第72至73頁)││││││權全部讓與豪記公司。│(二)專屬授權證明書1紙(││││││(二)豪記公司於102年11月20│警338卷第65頁)││││││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期間為102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1日。││├──┤├────┼───────┼─────────────┼────────────┤│9││伴你過一│詞/曲: 游元祿 │(一)游元祿於98年8月26日將│(一)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生││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著│合約書2份(智易14卷││││││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記│㈢第70至71頁)││││││公司。│(二)專屬授權證明書1紙(││││││(二)豪記公司於102年11月20│警338卷第65頁)││││││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期間為102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1日。││├──┤├────┼───────┼─────────────┼────────────┤│10││夜市人生│詞/曲:江志豐│(一)江志豐於98年12月15日│(一)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將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合約書2份(智易14卷││││││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㈢第61至62頁)││││││記公司。│(二)專屬授權證明書1紙(││││││(二)豪記公司於102年11月20│警338卷第65頁)││││││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期間為102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1日。││├──┤├────┼───────┼─────────────┼────────────┤│11││ 尚水 的伴│詞: 許良祺 │(一)許良祺於98年9月1日將左│(一)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 許文祺 )│揭「詞」音樂著作之著作│合約書2份(智易14卷│││││曲: 許明傑 │財產權全部讓與豪記公司│㈢第63至64頁)││││││。│(二)專屬授權證明書1紙(││││││(二)許明傑於98年8月26日將│警338卷第65頁)││││││左揭「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記公│││││││司。│││││││(三)豪記公司於102年11月20│││││││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優世大公司,授權│││││││期間為102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1日。││├──┼────┼────┼───────┼─────────────┼────────────┤│12│瑞影公司│夫妻│詞/曲:張燕清│(一)張燕清於95年間將左揭│(一)歌曲專輯封面及歌詞││││││詞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產權全部讓與吳東龍。│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二)吳東龍先後於97年10月│第0000000000號卷【││││││16日、98年10月7日與上│下稱警226卷】第52至││││││豪公司簽訂契約專屬授│53頁)││││││權上豪公司,授權期間│(二)授權證明書(警226卷││││││為97年10月9日至103年3│第54至56頁)││││││月31日,復於100年1月1│(三)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讓│書(智易14卷㈢第77頁││││││與上豪公司。│)││││││(三)上豪公司先後於97年11│(四)授權證明書2紙(智易││││││月10日、98年10月7日、│14卷㈢第78、79頁)││││││103年4月1日與瑞影公司│(五)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簽訂契約約定專屬授權│合約書(智易14卷㈢││││││瑞影公司使用左揭歌曲│第80至81頁)││││││,授權期間為97年10月9│││││││日至106年3月31日。││├──┤├────┼───────┼─────────────┼────────────┤│13││望天│詞/曲: 葉勝欽 │(一)葉勝欽於98年4月7日將│(一)歌曲專輯封面及歌詞(│││││( 葉子 )│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著│警226卷第57至58頁)││││││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記│(二)授權證明書(警226卷││││││公司。│第59至61頁)││││││(二)豪記公司先後於98年6月│(三)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11日、99年6月2日與上│書2紙(智易14卷㈢第││││││豪公司簽訂契約專屬授│82、83頁)││││││權上豪公司,授權期間│(四)授權證明書2紙(智易││││││為98年6月4日至103年3│14卷㈢第84、85頁)││││││月31日,復於100年1月│(五)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1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讓│合約書(智易14卷㈢││││││與上豪公司。│第86至88頁)││││││(三)上豪公司先後於98年6月│││││││10日、99年6月2日、103│││││││年4月1日與瑞影公司簽│││││││訂契約約定專屬授權瑞│││││││影公司使用左揭歌曲,│││││││授權期間為98年6月4日│││││││至106年3月31日。││├──┤├────┼───────┼─────────────┼────────────┤│14││辜負│詞: 王伯君 │(一)王伯君、 蕭蔓萱 於97年2│(一)歌曲專輯封面及歌詞(│││││( 巴布 )│月18日將左揭詞曲音樂│警226卷第62至63頁)│││││曲:蕭蔓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全部│(二)授權證明書(警226卷││││││讓與吳東龍。│第64至66頁)││││││(二)吳東龍先後於97年5月28│(三)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日、98年5月26日與上豪│書2紙(智易14卷㈢第││││││公司簽訂契約專屬授權│89、90頁)││││││上豪公司,授權期間為│(四)授權證明書2紙(智易││││││97年5月28日至103年3月│14卷㈢第91至92頁)││││││31日,復於100年1月1日│(五)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將上開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智易14卷㈢││││││上豪公司。│第93至94頁)││││││(三)上豪公司先後於97年7月│││││││10日、98年5月26日、10│││││││3年4月1日與瑞影公司簽│││││││訂契約約定專屬授權瑞│││││││影公司使用左揭歌曲,│││││││授權期間為97年5月28日│││││││至106年3月31日。││││││││││││││││├──┤├────┼───────┼─────────────┼────────────┤│15││ 飲乎茫 │詞/曲:江志豐│(一)江志豐於97年3月26日將│(一)歌曲專輯封面及歌詞(││││││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著│警226卷第77至78頁)││││││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記│(二)授權證明書(警226卷││││││公司。│第79至81)││││││(二)豪記公司先後於97年11│(三)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月20日、98年11月18日│書1紙(智易14卷㈢第││││││與上豪公司簽訂契約專│95頁)││││││屬授權上豪公司,授權│(四)授權證明書2紙(智易││││││期間為97年11月20日至│14卷㈢第96至97頁)││││││103年3月31日,復於100│(五)音樂著財產權讓與合││││││年1月1日將上開著作財│約書(智易14卷㈢第││││││產權讓與上豪公司│98至100頁)││││││(三)上豪公司先後於97年11│││││││月10日、98年11月18日│││││││、103年4月1日與瑞影公│││││││司簽訂契約約定專屬授│││││││權瑞影公司使用左揭歌│││││││曲,授權期間為97年11│││││││月20日至106年3月31日│││││││。││├──┤├────┼───────┼─────────────┼────────────┤│16││情人淚│詞/曲:張燕清│(一)張燕清於97年10月16日│(一)歌曲專輯封面及歌詞││││││將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警226卷第87至88頁││││││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上│)││││││豪公司。│(二)授權證明書(警226卷││││││(二)上豪公司先後於99年12│第89至91頁)││││││月23日、101年2月13日│(三)著作財產權讓與明書││││││、103年4月1日與瑞影公│2紙(智易14卷㈢第││││││司簽訂契約專屬授權瑞│101、102頁)││││││影公司,授權期間為99│││││││年10月21日至106年3月│││││││31日。││├──┤├────┼───────┼─────────────┼────────────┤│17││家│詞/曲: 楊延壽 │(一)楊延壽於96年10月29日│(一)歌曲專輯封面及歌詞(│││││( 傑米 )│將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警226卷第92至93頁)││││││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吳│(二)授權證明書(警226卷││││││東龍。│第94至96頁)││││││(二)吳東龍先後於97年8月6│(三)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日、98年7月27日與上豪│書1紙(智易14卷㈢第││││││公司簽訂契約專屬授權│103頁)││││││上豪公司,授權期間為│(四)授權證明書2紙(智易││││││97年7月29日至103年3月│14卷㈢第104至105頁││││││31日,復於100年1月1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讓與│(五)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上豪公司。│合約書(智易14卷㈢││││││(三)上豪公司先後於97年8月│第106至107頁)││││││10日、98年7月27日、10│││││││3年4月1日與瑞影公司簽│││││││訂契約約定專屬授權瑞│││││││影公司使用左揭歌曲,│││││││授權期間為97年7月29日│││││││至106年3月31日。││├──┤├────┼───────┼─────────────┼────────────┤│18││代替│詞:王伯君│(一)王伯君於97年1月17日將│(一)歌曲專輯封面及歌詞(│││││(巴布)│左揭「詞」之音樂著作│警226卷第97至98頁)│││││曲: 林東松 │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二)授權證明書(警226卷││││││吳東龍。│第99至101頁)││││││(二)林東松於97年2月14日將│(三)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左揭「曲」之音樂著作│書2紙(智易14卷㈢第││││││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108、109頁)││││││吳東龍。│(四)授權證明書2紙(智易││││││(三)吳東龍先後於97年5月28│14卷㈢第110至111頁││││││日、98年5月26日與上豪│)││││││公司簽訂契約專屬授權│(五)音樂著作財產權讓與││││││上豪公司,授權期間為│合約書(智易14卷㈢││││││97年5月28日至103年3月│第112至113頁)││││││31日,復於100年1月1日│││││││將上開著作財產權讓與│││││││上豪公司。│││││││(四)上豪公司先後於97年7月│││││││10日、98年5月26日、│││││││103年4月1日與瑞影公司│││││││簽訂契約約定專屬授權│││││││瑞影公司使用左揭歌曲│││││││,授權期間為97年5月28│││││││日至106年3月31日。││├──┤├────┼───────┼─────────────┼────────────┤│19││紅塵緣│詞: 許慧貞 │(一)許慧貞於96年7月18日將│(一)歌曲專輯封面及歌詞(│││││( 阿丹 )│左揭「詞」之音樂著作│警226卷第67至68頁)│││││曲:江志豐│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二)授權證明書(警226卷││││││吳東龍。│第69至71頁)││││││(二)江志豐於96年7月2日將│(三)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左揭「曲」之音樂著作│書2紙(智易14卷㈢第││││││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114、115頁)││││││吳東龍。│(四)授權證明書2紙(智易││││││(三)吳東龍先後於98年3月12│14卷㈢第116至118頁)││││││日、99年5月4日、103年│││││││4月1日與豪記公司簽訂│││││││契約專屬授權豪記公司│││││││,授權期間為98年3月5│││││││日至106年3月31日。│││││││(四)豪記公司先後於98年5月│││││││10日、99年5月4日、103│││││││年4月1日與瑞影公司簽│││││││訂契約約定專屬授權瑞│││││││影公司使用左揭歌曲,│││││││授權期間為98年5月6日│││││││至106年3月31日。││├──┤├────┼───────┼─────────────┼────────────┤│20││重感情│詞: 蔡金虎 │(一)蔡金虎於98年5月5日將│(一)歌曲專輯封面及歌詞(│││││( 蔡小虎 )│左揭「詞」之音樂著作│警226卷第72至73頁)│││││曲:江志豐│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二)授權證明書(警226卷││││││豪記公司。│第74至76頁)││││││(二)江志豐於98年4月14日將│(三)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左揭「曲」之音樂著作│書2紙(智易14卷㈢第││││││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119、120頁)││││││豪記公司。│││││││(三)豪記公司先後於98年10│││││││月19日、99年10月3日、│││││││103年4月1日與瑞影公司│││││││簽訂契約約定專屬授權│││││││瑞影公司使用左揭歌曲│││││││,授權期間為98年10月5│││││││日至106年3月31日。││├──┤├────┼───────┼─────────────┼────────────┤│21││醉袂醒│詞/曲:楊延壽│(一)楊延壽於98年2月6日將│(一)歌曲專輯封面及歌詞(│││││(傑米)│左揭詞曲音樂著作之著│警226卷第82至83頁)││││││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豪記│(二)授權證明書(警226卷││││││公司。│第84至86頁)││││││(二)豪記公司先後於98年9月│(三)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10日、99年10月3日、│書2紙(智易14卷㈢第││││││103年4月1日與瑞影公司│121、122頁)││││││簽訂契約約定專屬授權│││││││瑞影公司使用左揭歌曲│││││││,授權期間為98年10月│││││││5日至106年3月31日。││└──┴────┴────┴───────┴─────────────┴────────────┘附表二:
┌──┬──────┬─────┬───┬────┬────┬─────┬──────┬───────────────┐│編號│承租店家/負│出租期間│出租│出租伴唱│租金│員警前往執│查扣物品│相關證據│││責人姓名││歌曲│機數量││行搜索日期│││├──┼──────┼─────┼───┼────┼────┼─────┼──────┼───────────────┤│1│天堂鳥小吃店│自103年4月│如附表│8臺│每臺每月│104年1月26│1、伴唱機8台│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 胡秋連 (址設│19日起至│一編號││4,500元│日│2、點歌本8本│押筆錄( 黃麗華 )1份(警338卷第│││臺南市永康區│104年1月31│1至11││││3、遙控器8支│26至28頁)│││永大五路31號│日│所示歌│││││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曲│││││押物品目錄表1紙(警338卷第29││││││││││頁)││││││││││3、振陽MIDI歌卡租賃合約書1份(││││││││││警338卷第32頁)││││││││││4、103年11月29日蒐證照片72張(││││││││││警338卷第102至137頁)││││││││││5、證人胡秋連104年2月3日警詢陳││││││││││述(警338卷第1至8頁)││││││││││6、證人黃麗華如下證述:││││││││││(1)104年1月26日警詢(警338卷第││││││││││15至20頁)││││││││││(2)104年5月4日偵訊【具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483號卷第50至51頁)││││││││││7、告訴代理人 陳佳松 (即優世大公││││││││││司告訴代理人)於104年1月26日││││││││││警詢時所為指訴(警338卷第21││││││││││至23頁)│├──┼──────┼─────┼───┼────┼────┼─────┼──────┼───────────────┤│2│尚樂小吃店│自104年2月│如附表│6臺│每臺每月│104年4月27│1、伴唱機6台│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搜│││/ 張勳男 (址設│初某日起│一編號││3,700元│日│2、點歌本6本│索扣押筆錄1份(張勳男)(警226│││臺南市鹽水區││12至21││││3、遙控器6支│卷第12至13頁)│││忠孝路86號)││所示歌│││││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扣│││││曲│││││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226卷第14││││││││││頁)││││││││││3、尚樂小吃店現場蒐證照片70張(││││││││││警226卷第123至152頁)││││││││││4、振陽MIDI歌卡租賃合約書1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營偵字第1000號卷第26頁)││││││││││5、證人張勳男於104年4月29日警││││││││││詢供述(警226卷第4至6頁)││││││││││6、證人 蔡佳峰 於104年4月27日警││││││││││詢證述(警226卷第7至8頁)││││││││││7、優世大公司告訴代理人 賴勝集 ││││││││││於104年3月30日警詢時所為指││││││││││訴(警226卷第9至10頁背面)│├──┼──────┼─────┼───┼────┼────┼─────┼──────┼───────────────┤│3│ 阿美美 海產店│自104年1月│如附表│4臺│每臺每月│104年3月17│電腦伴唱機4│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 王進川 │中旬某日起│一編號││3,000元│日│組(各含點歌│索筆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址設臺南市│至同年12月│1至4、││││本及遙控器)│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0401│││新市區○○路│31日止│6至11│││││35241號卷【下稱警241卷】第│││212號)││所示歌│││││10頁正反面)│││││曲│││││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警241卷第11││││││││││頁)││││││││││3、蒐證照片50張(警241卷第46至││││││││││70頁)││││││││││4、振陽MIDI歌卡租賃合約書1紙(││││││││││警241卷第71頁)││││││││││5、阿美美海產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1紙(警241卷第109頁)││││││││││6、查訪照片23張(警241卷第110至││││││││││120頁)││││││││││7、證人王進川於104年3月17日警││││││││││詢時所為供述(警241卷第1至3││││││││││頁)││││││││││8、優世大公司告訴代理人陳佳松││││││││││於104年2月5日警詢時所為指訴││││││││││(警241卷第7至8頁)│└──┴──────┴─────┴───┴────┴────┴─────┴──────┴───────────────┘附表三:
┌──┬─────────┬────────────────────────┬────────────────────┐│編號│對應犯罪事實│犯罪所得之計算│罪名及宣告刑│├──┼─────────┼────────────────────────┼────────────────────┤│1│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據證人胡秋連之陳述,其係以每台伴唱機每月4,500元│林啟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向被告振陽公司承租伴唱機,8台每月總計36,000元,│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每半個月收費1次,每次18,000元,103年4月19日至同│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年月30日首期及104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當期租金均│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有全額繳納,但104年1月16日至同年月26日為警執行搜│,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索之該期租金有無繳納其已不復記憶(見警338卷第3頁│,科罰金參拾萬元。││││證人胡秋連警詢供述及智易14卷㈣第60頁本院公務電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查扣物品」欄所示物品││││紀錄),依其前開陳述,除104年1月16日至同年月26日│均沒收。未扣案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之該期租金有無繳納不明,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定為尚未繳納外,估算被告振陽公司因被告林啟清此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分犯罪所得應為324,000元(以每月2期、每期租金18,0│額。││││00元計算,自103年4月下旬至104年1月上旬租約期滿為│││││止,共18期,計算式:18000×18=324000)。││├──┼─────────┼────────────────────────┼────────────────────┤│2│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據證人張勳男稱:伊向振陽公司承租伴唱機之104年2月│林啟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初至同年4月底之租金均全額繳付等語(見智易15卷㈢│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第68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計算被告振陽公司因被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啟清此部分犯罪所得為66,600元(計算式:3700×6│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臺】×3【月】=66600)。│,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查扣物品」欄所示物品│││││均沒收。未扣案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據被告林啟清於警詢時供稱:僅收取2月租金共24,000│林啟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元等語(警241卷第5頁背面)。是被告振陽公司因被告│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林啟清此部分犯罪所得為24,00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查扣物品」欄所示物品│││││均沒收。未扣案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