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錦昌 債務人 蘇煒勛 (兼 蘇遠昇 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煒傑 (兼蘇遠昇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愷琳 (兼蘇遠昇之繼承人)兼上三人之 高櫻芬 (兼蘇遠昇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蘇煒勛(兼蘇遠昇之繼承人)、蘇煒傑(兼蘇遠昇之繼承人)、蘇愷琳(兼蘇遠昇之繼承人)等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遠昇即豐發企業社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櫻芬(兼蘇遠昇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