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趙章瀚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
簡詩展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玟 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清除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為2231.6平方公尺,按該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800元(本院109年度補字第951號裁定誤以原告所提100年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6,248,400元(2231.6×2,800元)及原告請求被告付租金50,000元共6,29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扣除原告已繳46,243元,尚欠17,127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