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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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郭幼玲
郭金利 郭許麗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83,926元(計算式:655,221元+3,765,942元+4,762,763元=9,183,9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9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