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林秀諍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1項後段及第2項請求被告每年給付新台幣(下同)60萬元至原告死亡日止,是因定期給付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原告現年48歲,依內政部編製之108年彰化縣簡易生命表,女性平均餘命為37.37歲,推定上開請求期間超過10年,故應以10年計算。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1萬9750元[計算式:120萬元+60萬元×10+10萬7775元+1萬1975元=731萬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