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郭永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永昌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134㎡+206㎡)×4,000(公告現值)×1/2=680,00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