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6號
參加人甲○○上列參加人聲請就原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被告閰中傑間當選無效事件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劉佩宜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