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296號聲明人 潘薏絜 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潘木盛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街○○號)於民國100年2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