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1號聲請人 林玉嬌 代理人 張靜 律師相對人 潘秋芬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分割臺東縣成功鎮玉港
898、899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218.31平方公尺、666.6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00元、570元,原告於本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按其應有部分總和計算,即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4,029元【計算式:(面積218.3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00元/每平方公尺+面積666.6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7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其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