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交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樂林左麻
蔡忠福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48號、106年度偵字第1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蔡忠福另尚涉犯公共危險部分,由本院另行判處罪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蔡忠福告訴被告樂林左麻、告訴人樂林左麻告訴被告蔡忠福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樂林左麻、蔡忠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告訴人樂林左麻、蔡忠福均已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調解程序中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本案過失傷害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其等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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