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柏毅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OACH」鑰匙圈柒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故上開物品自係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COACH」鑰匙圈7件,既為上開商標法第83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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