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54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進昌
訴訟代理人 張國玉
被告富園食品行即富園火鍋
兼
法定代理人 孫鐘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50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