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柏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世綸
吳潘
一、債務人蔡世綸應向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零捌佰叁拾玖元,(二)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世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潘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