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681號債權人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其章 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債權人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CUBACUBDARLENESIBAL( 達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於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均記載請求「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陸拾陸元」,然請求之原因事實欄卻記載債務人尚欠「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陸拾貳元」,請具狀釋明是否有減縮請求或為誤繕,請查明並更正。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CUBACUBDARLENESIBAL(達琳)(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