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095號聲請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宋捷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宋「捷」夫或是宋「㨗」夫?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宋捷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