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164號債權人 詹富吉澄心動物醫院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家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澄心動物醫院為獨資及負責人為詹富吉之相關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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