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323號債權人 段寧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英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323號債權人 段寧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英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