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冀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冀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書誤載受刑人民國「56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46年」0月00日生。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冀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2部分,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上述3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部分,罪名及侵害法益相同,情節類似,時間接近;編號3部分雖罪名不同,但犯罪原因背景同與仲介外籍漁工有關,犯罪時間相隔1年等整體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彥君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偽造│3月│106.01.10│高雄地院│107.10.29│107.11.27│││文書│││107年度│││├─┼──┼───┼─────┤原簡字第││││2│偽造│3月│106.01.12│66號│││││文書││││││├─┼──┼───┼─────┼────┼─────┼─────┤│3│就業│3月│105.01.12│高雄地院│108.08.21│108.08.21│││服務│││108年度│││││法│││原簡上字││││││││第3號│││├─┴──┴───┴─────┴────┴─────┴─────┤│備註:編號1、2部分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