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281號債權人同濰小客車租賃行法定代理人 康士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守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所載不符)
三、釋明請求按租賃所生金額百分之三十計算之律師費用之依據,並提出支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