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9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TOMORROWPLUSCORP.、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慶圖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514,277.5元即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50,625,325元(計算式:美金1,514,27
7.5元×起訴時即民國105年2月26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432=50,625,3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7,5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7,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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