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90號聲請人昀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35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民國)│(新臺幣)││├─┼────────┼─────┼────┼─────┼─────┤│01│台灣舖道工程股份│華南商業銀│104年12│83,775元│HD0000000│││有限公司 陳曉昱 │行城內分行│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