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聲請人 嚴以渝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嚴文宏 、 嚴麗芸 、 嚴孝文 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逾期未繳納,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