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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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聲請人 嚴以渝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嚴文宏嚴麗芸嚴孝文 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逾期未繳納,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鞠云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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