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仙築居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紅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新都香堤苑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調解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