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1號
原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
被   告  徐慧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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