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3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 陳秋榮 訴訟代理人 楊弼龔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下同)105年7月15日台財法字第10513932420號訴願決定,於105年9月10日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收文戳蓋於起訴狀可稽。
惟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區○○街○○○號,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逸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