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準此,減刑案件之管轄法院,須為應減刑之案件中,應受減刑判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始足當之。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云云。惟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號判決駁回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聲請減刑案件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減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加重竊盜罪(刑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第三百二十一條)│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至九│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日│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署│署│署││及├───┼──────────┼──────────┼──────────┤│案號│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九七號、九十三年度│三九七號、九十三年度│三九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二四號、│偵字第一八五二四號、│偵字第一八五二四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三號、九十四年度偵│四三號、九十四年度偵│四三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七號、九十│字第三四三七號、九十│字第三四三七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號│號│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號│七四○號│七四○號││├───┼──────────┼──────────┼──────────┤││判決│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號│七四○號│七四○號││├───┼──────────┼──────────┼──────────┤││確定│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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