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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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又附表編號二之罪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醉藥品│││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年│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項│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3年2月25日起至83年3│83年1月間某日起至83年│││月8日止│3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83年度偵字第3485號│83年度偵字第348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3年度訴字第1235號│83年度訴字第1235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10月11日│83年10月1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3年度訴字第1235號│83年度訴字第1235號││決├──────┼───────────┼───────────┤││確定日期│83年12月19日│83年12月1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減│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或易服勞││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役之折算標準││玖佰元)折算壹日│├────────┼───────────┴───────────┤│備註│1.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83年度訴字│││第1235號判決同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年貳│││月。│││2.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原經本院以88年度聲字│││第2175號裁定宣告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捌日,刑期自│││90年6月11日起算,執畢日期為9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