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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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889號
原 告 甲○○
即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
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