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吳瓊英附表:
┌──────────────────────────────────────────────────┐│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5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6│1│1000│││1│││││││├─┼───────────────┼──────────────┼────┼───┼────┼───┤│00│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8│1│1000│││2│││││││├─┼───────────────┼──────────────┼────┼───┼────┼───┤│00│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0│1│1000│││3│││││││├─┼───────────────┼──────────────┼────┼───┼────┼───┤│00│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1│1│1000│││4│││││││├─┼───────────────┼──────────────┼────┼───┼────┼───┤│00│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5│1│1000│││5│││││││├─┼───────────────┼──────────────┼────┼───┼────┼───┤│00│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7│1│1000│││6│││││││├─┼───────────────┼──────────────┼────┼───┼────┼───┤│00│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9│1│1000│││7│││││││├─┼───────────────┼──────────────┼────┼───┼────┼───┤│00│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0│1│1000│││8│││││││├─┼───────────────┼──────────────┼────┼───┼────┼───┤│00│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5│1│1000│││9│││││0││├─┼───────────────┼──────────────┼────┼───┼────┼───┤│01│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1│1│1000│││0│││││0││├─┼───────────────┼──────────────┼────┼───┼────┼───┤│01│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3│1│1000│││1│││││0││├─┼───────────────┼──────────────┼────┼───┼────┼───┤│01│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5│1│1000│││2│││││0││├─┼───────────────┼──────────────┼────┼───┼────┼───┤│01│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7│1│1000│││3│││││0││├─┼───────────────┼──────────────┼────┼───┼────┼───┤│01│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9│1│1000│││4│││││0││├─┼───────────────┼──────────────┼────┼───┼────┼───┤│01│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0│1│1000│││5│││││0││├─┼───────────────┼──────────────┼────┼───┼────┼───┤│01│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2│1│1000│││6│││││0││├─┼───────────────┼──────────────┼────┼───┼────┼───┤│01│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4│1│1000│││7│││││0││├─┼───────────────┼──────────────┼────┼───┼────┼───┤│01│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6│1│1000│││8│││││0││├─┼───────────────┼──────────────┼────┼───┼────┼───┤│01│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8│1│1000│││9│││││0││├─┼───────────────┼──────────────┼────┼───┼────┼───┤│02│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4│1│1000│││0│││││0││├─┼───────────────┼──────────────┼────┼───┼────┼───┤│02│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6│1│1000│││1│││││0││├─┼───────────────┼──────────────┼────┼───┼────┼───┤│02│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8│1│1000│││2│││││0││├─┼───────────────┼──────────────┼────┼───┼────┼───┤│02│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0│1│1000│││3│││││0││├─┼───────────────┼──────────────┼────┼───┼────┼───┤│02│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1│1│1000│││4│││││0││├─┼───────────────┼──────────────┼────┼───┼────┼───┤│02│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3│1│1000│││5│││││0││├─┼───────────────┼──────────────┼────┼───┼────┼───┤│02│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5│1│1000│││6│││││0││├─┼───────────────┼──────────────┼────┼───┼────┼───┤│02│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7│1│1000│││7│││││0││├─┼───────────────┼──────────────┼────┼───┼────┼───┤│02│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9│1│1000│││8│││││0││├─┼───────────────┼──────────────┼────┼───┼────┼───┤│02│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0000000│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