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8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建字第18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