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乙○○、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37,6
02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非唯須有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且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中確定費用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固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010號判決確定,惟上開判決主文中並無「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此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誤。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