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11月7日止累計127,488元未給付(其中121,561元為本金,5,327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94年3月31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5.99%採固定利率計算,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11月6日止累計168,619元未給付(其中164,980元為本金;244元為利息;3,3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21,561元│99年11月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164,980元│99年11月7日起至│百分之5.99│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