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及一年三月確定後,於民國96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45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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