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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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號
原告 張松泉
張玉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
追加原告 曾心瑜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被告 鄭輝雄
李 鄭毓英
葉江憲
謝 葉瑞卿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將「曾心瑜」追加為原告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以曾心瑜乃其祖父 劉江河 之繼承人,而聲請將曾心瑜追加為原告(卷一第165-166頁)。惟查,曾心瑜係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其祖父劉江河於105年7月31日死亡時,曾心瑜尚未出生,無權利能力,無繼承權。是以,曾心瑜既非劉江河之繼承人,非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之情形,故原告依同法第56條之1規定、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追加曾心瑜為原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