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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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號

原告 張松泉

張玉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

追加原告 曾心瑜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劉威遠

被告 鄭輝雄

鄭功明

鄭功成

鄭功傑

鄭武煒

鄭毓英

鄭毓真

鄭毓秀

葉宗益

葉江憲

葉瑞卿

葉瑞雲

葉瑞賢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將「曾心瑜」追加為原告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以曾心瑜乃其祖父 劉江河 之繼承人,而聲請將曾心瑜追加為原告(卷一第165-166頁)。惟查,曾心瑜係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其祖父劉江河於105年7月31日死亡時,曾心瑜尚未出生,無權利能力,無繼承權。是以,曾心瑜既非劉江河之繼承人,非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之情形,故原告依同法第56條之1規定、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追加曾心瑜為原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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