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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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汪世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世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汪世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8,803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繳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石幸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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