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請人 蔡宜珊 (被繼承人 蔡明仲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父蔡明仲持有,蔡明仲過世後,全體繼承人共同協議系爭股票之權利由聲請人繼承),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股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NX-21152-7

股票

1

2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