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父蔡明仲持有,蔡明仲過世後,全體繼承人共同協議系爭股票之權利由聲請人繼承),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股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NX-21152-7
股票
1
2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