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0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靖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炯頤 已死亡,如欲向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請求,則請針對本案「10
8年度司促字第13056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二、又債務人李炯頤之繼承人為其祖母 李陳金蘭 ,故是否就債務人李炯頤之部分,更正李陳金蘭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狀更正,並表明其地址。
三、承上,如改列李陳金蘭為債務人之一,則本件訴求標的是否改為:「債務人李陳金蘭就所繼承之被繼承人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 李福成 向聲請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795,600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5計付利息,另自民國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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