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顏宗明 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許峻彬 律師 陳奕勳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法定代理人 余忠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叁仟柒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