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7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736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 吳三寶 即富楨實業社
樓債務人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貳拾陸萬貳仟捌佰元②陸拾壹萬參仟貳佰元,及均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四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