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孫榮棣 被告 黃耀賢 上一人輔佐人 黃德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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