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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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業深感悔悟,已無勾串共犯必要,且思親心切,並為瞭解母親身體情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院前以聲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據多位證人指述明確,復有收款明細表存卷為憑,足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與其他共同被告供述間仍有部分歧異,足認有事實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經核聲請人原羈押事由並未消滅,復斟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必要,且無從代以具保、限制住居,而聲請人所指上情,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是其聲請,不應准許,爰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