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五號),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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