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7467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進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4、5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民國106年11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進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11日│106年2月2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11號│毒偵字第511號│毒偵字第97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87號│106年度訴字第787號│106年度訴字第893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4月28日│105年04月28日│106年09月0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87號│106年度訴字第787號│106年度訴字第893號││判決├────┼─────────┼─────────┼─────────┤││判決│106年05月23日│106年05月23日│106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8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0日│103年11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70號│撤緩毒偵字第9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93號│106年度易字第2276││││││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9月08日│106年10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93號│106年度易字第2276││││││號│││判決├────┼─────────┼─────────┼─────────┤││判決│106年09月30日│106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8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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