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81號原告 吳良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哲林 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非提解原告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故有裁定命原告預納提解費用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15,224元,逾期不預納,被告經本院通知亦不墊支,視為本件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逾4個月,仍未由原告預納或被告墊支,視為原告撤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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