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26號原告 黃百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8年11月11日彰監四字第64-KK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原告應補正。
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筱惠